2012年4月29日 星期日

今之俠者

內地被軟禁的失明維權人士陳光誠出逃,引起舉世關注的,不單是中共政權之暴,還有在暴政之下一個個道義相挺的故事。

網 名「珍珠」的南京英文女教師何培蓉,在協助陳光誠出逃之後音信杳然。看到她相貌娟好的照片,聯想她現在可能受到的折辱,我的內心驟來一陣錐心刺骨的惡寒。 北京學者郭玉閃,得知「珍珠」被帶走,立即公開宣稱他才是幫助陳光誠的人,與他人無關,要求公安當局釋放「珍珠」,結果也是「被失蹤」。

另一位剛從監牢釋放的維權人士胡佳,曾經表示為了幼女會低調生活。他去見陳光誠一面,還向傳媒描述陳的狀況,他不可能不知道後果,但他還是去了見。他這一去,幾可等同赴義,有如田橫客。而陳光誠本人雖曰逃走,但他也不是不知,留下的妻女與母親的處境將會如何,最後還是不惜面對族誅的危險而棄家出走,更是大仁大勇。

其實在過去的兩年間,已經有數以百計的網民,自發到山東臨沂的東師古村,一如飾演蝙蝠俠的Christian Bale的心思嘗試探望被軟禁的陳光誠一家,最終迎來的當然是拳棍相加。當中國被譽為盛產地溝油和慣於見死不救的國度,但偏偏仍有人願意不計自身安危,板直了腰骨只為伸張 那明知不會實現的公義。他們的行止,可能會被某些香港城邦論者評為對政治現實缺乏認知的不自量力,然而他們的天真盲動,卻在人類宏觀歷史中鐫刻了美善的新章。

身在香港,我是被金庸的武俠小說養大的一代,想不到像小說般轟烈的俠義之舉,竟在今日的中華大地上重現。反之香港人要作出「義舉」機會成本與內地人民不成比例,面對不公不義也鮮有抗衡,不禁時常為之握腕。然而我並不要求香港人,要走到山東用獨孤九劍殺賊救孤,因為我自己也庸俗得很,也很關心今晚曼聯與曼城之間的三分。但我還是希望,香港人會與我一同向梁振英寄封電郵,問問他對故鄉的惡行有何感受,甚至走多一步,到西環中聯辦門外,戴上達明一派演唱會上黃耀明的那一頂道具帽,頭頂國徽國旗,看看警方又會否因此阻撓記者採訪。這一點行動,算是對孕育一代武俠故事的這片土地略作回報,也是對從小說學懂的中國任俠精神聊表敬意。否則,就算能寫得一手繁體字,其心不古,又有何用?

2012年4月11日 星期三

論大和解

法會主席當日曾考慮參選,並打算在其政綱中提出「大和解」理論。雖然他最終「被放棄」參選,但現在有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拾其牙慧,可見曾主席與黨中央的論識一致,可喜可賀。

然而翻查資料,最早在華人政治世界提出一套完整「大和解」概念的人,相信是台灣的施明德。他在1995年出任民進黨主席時,提出「政治大聯合,社會大和解」,但卻遭到國民黨以至民進黨內部的猛烈抨擊,甚至賠上其政治生命。

施明德當時指出,台灣社會在民主化的初期,在多次選舉中一再出現刻意挑動的族群對立,製造「台灣人」對抗「外省人」的氛圍,長此下去將會外危及台灣的民主發展。他認為出現族群對立的原因,在於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製造的歷史傷痕,形成身為外省人的「原罪」和本土社會的心裡創傷。他覺得自己作為台灣最大反對黨主席,同時也是一個戒嚴時期的受難者,有責任提出以寬恕、包容和寬容的「大和解」主張,台灣社會才能有能力面對中共的文攻武嚇,以及解決黑金政治和族群衝突等問題。而要實現「大和解」,治上必須要有「大聯合政府」,即推行政黨聯合內閣制,讓所有主要的政治力量都能參與國家政治資源的分享,結束政治資源由一黨壟斷的時代。

為何表面上如此「政治正確」的主張,當日反會受到藍綠陣營的攻擊呢?首先民進黨內部一方面有人認為這是向國民黨投降,另一方面有人則指出若實現大執政聯盟,最大得益者只會是從國民黨分裂出來的新黨,民進黨只會成為他人獲取政治利益的打手而已。國民黨方面,則祭出民主理論,說施明德的主張有負當初投票給民進黨的選民的托付,是自毀立場,不過是一場政治權謀。

國民黨現在也成了中共的老朋友了,不知黃光亞會否認同當年國民黨將「大和解」視為一場政治權謀的解讀呢?但如果他真誠相信香港需要「大和解」,那末他又是否有施明德的勇氣,去吩咐梁振英讓所有香港主要的政治力量,都能參與政治資源的分享?香港沒有台灣的統獨問題,原居民與其他市民也沒有出現過族群對立,要實現施明德式的「大和解」,理應非常容易。只是這種「大和解」,最大阻力恐怕來自一直主張政府需要強勢領導的梁振英本人。

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明知徙氣

傳真至:2200 4461

 投訴警察報案中心

投訴警務人員在201241下午於香港干諾道西160號的相關行為

       
本人謹對警務人員在201241下午於香港干諾道西160號的相關行為,作出以下投訴:

一、在場所有警員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201241下午約五時之後,本人與其他示威人士希望以遊行方式在通過干諾道西160號的時候,並在該址稍作停留展示示威標語。但是,在場所有警員在沒有解釋任何原因的情況下,以三重鐵馬封鎖該段行人路及接連行人路的馬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本人認為警員當時的做法已然違反上述條文。尤其據本人所知,上述地點曾多次舉行示威或集會,而未有曾造成傷亡的紀錄,警方突然改變一貫做法,也等同損害市民固有的權利。而且在場警員無一回應市民當場的提問,亦違反警員協助示威遊行的進行,以及為市民提供道路及相關資訊的基本服務承諾。

二、在場警員使用暴力
由於警方無一人回應市民對警方無故堵路的提問,有示威者搖動鐵馬表示不滿,於鐵馬之後的警員曾兩次發射胡椒噴霧。第一次地點在面向馬路的鐵馬,本人當時只聽到警員在叫喊「警告、警告、警告」之後,就突然發射。其後有被射中噴霧的人士已經停止行動,警員仍捉緊該人士讓其同僚繼續向他發射,該場面被記者攝下而刊登於今日的《明報》(見下圖)



本人質疑:一、三聲沒有內涵的「警告」,是否即等同向即將受襲人士發出使用胡椒噴霧的「口頭警告」;二、警員對已失去行動力的市民發射噴霧,是否已經違反使用胡椒噴霧的相關守則?而入夜之後,警員在另一邊的鐵馬第二次發射噴霧,其間本人目睹警員是伸手扯下面前市民的眼鏡,然後對準示威者眼睛直噴,該場面亦被記者攝下而刊登於今日的《東方日報》(見下圖)



相中清楚顯示六名警員同時噴向同一位市民。本人質疑:一、使用胡椒噴霧的相關守則有否列明使用噴霧時必須噴向目標人士的眼睛部位?如沒有這樣的守則,六支噴霧同時噴向同一對眼睛是否濫用暴力?二、警方現在使用的胡椒噴霧的成分,以致噴射的速率,是否已經有醫學報告證實不會對角膜細胞構成損害?如有,警方可否立即公開相關的資料給該名受襲市民?如沒有,則該六名警員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傷人罪?

以上乃本人投訴之全部,煩請  貴中心按法定程序展開調查。

 工作愉快!



市民  楊繼昌
201242
副件呈送enq@ipcc.gov.hk、各大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