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明知徙氣

傳真至:2200 4461

 投訴警察報案中心

投訴警務人員在201241下午於香港干諾道西160號的相關行為

       
本人謹對警務人員在201241下午於香港干諾道西160號的相關行為,作出以下投訴:

一、在場所有警員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201241下午約五時之後,本人與其他示威人士希望以遊行方式在通過干諾道西160號的時候,並在該址稍作停留展示示威標語。但是,在場所有警員在沒有解釋任何原因的情況下,以三重鐵馬封鎖該段行人路及接連行人路的馬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本人認為警員當時的做法已然違反上述條文。尤其據本人所知,上述地點曾多次舉行示威或集會,而未有曾造成傷亡的紀錄,警方突然改變一貫做法,也等同損害市民固有的權利。而且在場警員無一回應市民當場的提問,亦違反警員協助示威遊行的進行,以及為市民提供道路及相關資訊的基本服務承諾。

二、在場警員使用暴力
由於警方無一人回應市民對警方無故堵路的提問,有示威者搖動鐵馬表示不滿,於鐵馬之後的警員曾兩次發射胡椒噴霧。第一次地點在面向馬路的鐵馬,本人當時只聽到警員在叫喊「警告、警告、警告」之後,就突然發射。其後有被射中噴霧的人士已經停止行動,警員仍捉緊該人士讓其同僚繼續向他發射,該場面被記者攝下而刊登於今日的《明報》(見下圖)



本人質疑:一、三聲沒有內涵的「警告」,是否即等同向即將受襲人士發出使用胡椒噴霧的「口頭警告」;二、警員對已失去行動力的市民發射噴霧,是否已經違反使用胡椒噴霧的相關守則?而入夜之後,警員在另一邊的鐵馬第二次發射噴霧,其間本人目睹警員是伸手扯下面前市民的眼鏡,然後對準示威者眼睛直噴,該場面亦被記者攝下而刊登於今日的《東方日報》(見下圖)



相中清楚顯示六名警員同時噴向同一位市民。本人質疑:一、使用胡椒噴霧的相關守則有否列明使用噴霧時必須噴向目標人士的眼睛部位?如沒有這樣的守則,六支噴霧同時噴向同一對眼睛是否濫用暴力?二、警方現在使用的胡椒噴霧的成分,以致噴射的速率,是否已經有醫學報告證實不會對角膜細胞構成損害?如有,警方可否立即公開相關的資料給該名受襲市民?如沒有,則該六名警員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傷人罪?

以上乃本人投訴之全部,煩請  貴中心按法定程序展開調查。

 工作愉快!



市民  楊繼昌
201242
副件呈送enq@ipcc.gov.hk、各大傳媒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