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香港人優先」之成員,短短數秒闖入軍營之舉,觀乎網上討論,多視為無謀之舉,但以後果而論,可謂引蛇出洞,將北京弄得毛躁起來,自揭對於三個主張本土意念的組織作出調查和評價,三個組織分別為「香港人優先」、「調理農務蘭花系」及「香港自治運動」(據有線新聞1月3日報導)。
然而,主張「民主、本土、反共」的「熱血公民」,以及開創「香港城邦論」的陳雲根博士,卻未能進入中共監控之列,實在讓人疑惑和惋惜。他們自稱反共,但對於中共忌憚之佔領中環運動,卻採取與大公文匯相同論調,每當向他們垂詢,有何優於佔中的良策,他們則以行動作回應,亦即向梁振英呼喊「落地獄」,可惜此舉成效未彰,未能回答詰問。
可是現在看來,答案已經出現:發起佔領軍營,將是比佔中更能震攝中共的運動核彈。
首先,擅闖軍營之事,的確大大刺激了北京的神經。我如何得知?讓我說一件剛剛發生的事。1月2日晚上,我和兩位相識多年的好友吃飯,其中一位是城中的年輕學者。約9時左右,他的電話響起,我看到來電顯示號碼是+86,他拿起電話也用普通話對答,而對話的大部份,他正正在陳述網絡對擅闖軍營一事的反應。他掛斷電話後,跟我們解釋,他去年有兩次飯局,認識了幾位自稱是來自北京的開明幹部,要聽聽他說香港的真實狀況。飯局是有中間人安排的,飯局上吾友對那些人印象不差,所以留下聯絡電話,但飯局中人直接打來找他,卻是第一次。來電是這樣說:主要是你祝你新年好,但也想想順帶跟你聊聊那個事情......。我得到了朋友的同意,將這件事寫出來,以證明北京至此,真個大為緊張。
再者,擅闖軍營所犯之法,也不過是《公安條例》之「沒有通行證進入軍事禁區」,而佔中所謂的公民抗命,其抗之法也是《公安條例》的「非法集會」,但佔中要數萬人,才有機會造出效果,佔領軍營者只要千人,已夠造成震撼。而且根據「852郵報」查證,《駐軍法》本身沒有任何解放軍可以擅自懲處闖入者的條文,只在第12條提及「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換句話說,千人衝進軍營靜坐,如沒有「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警衛人員依法是無權可用,結果要勞煩香港警方進入軍營執法,無論如何也屬大振本土聲威,羞辱鬼國妖卒的壯舉。
是故,佔領軍營運動較諸佔中,明顯成本細、效率高,而且對市民影響至少,易得大眾支持,卻能展示勇武,大大衝擊中共威權,城邦論者和「熱血公民」,何不立即帶頭領導?如果再邀請支持本土的離地中產留美學者孔誥烽教授舉家參與,連帶美帝也捲入其中,運動對中共的威力,必將以幾何級數提升。真正的本土派,沒有反對佔領軍營之理;佔領軍營運動,將是本土派真偽的試金石,誰不支持,再口說反共,也再不能掩飾,實際是為中共維穩的賣港賊。
2014年1月4日 星期六
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恨國恨港人士的被選舉權與投票權
袁國強先生:
本周港特政府宣佈開展政改諮詢,在過去兩天,不同官員在不同場合,都常常提及要落實普選,需要顧及法律及法理等問題。
例如昨日(12月5日)譚志源先生在出席電台節目後發表的「談話」中,提及「要落實普選,必須大家都要有一個共同的法律基礎,如果沒有一個共同的法律基礎,大家很難做到這件事。因為畢竟任何方案,都要用法律的形式制定,既然要以法律的形式制定普選的方案,就必須要依從相關的法律,而相關的法律一定是《基本法》。」
既然閣下現在是以「律政司司長」的頭銜,受公帑豢養,而公眾對於法律問題,一般都認為艱澀難解,所以冒昧致信,希望閣下能透過解答本人問題的機會,教育一下公眾《基本法》及其他關於落實普選的法律及法理問題,使政改諮詢事半功倍。
本人的問題是:我恨現在的香港,更恨現在的中國,但我是香港永久居民,請問我在法理上,有沒有資格參選特首?又有沒有資格在未來普選特首的選舉中投票?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普選特首而言,所依之法,當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現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第14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註],已規定了相關的情況,本人並無任何抵觸。然而,林鄭月娥女士卻表明,特首需要「愛國愛港」是非常明顯、「不言而喻」,故此,為符合特首需要「愛國愛港」的要求,在為2017年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時,是否必須要考慮下列技術問題:
一、在條例列明,像本人這樣明顯表明恨港恨國的香港永久居民,會喪失獲提名為特首候選人的資格?
二、又或者通過訂立新法,規定如恨國恨港的香港永久居民取得特首參選表格,即屬刑事罪行?
三、就算本人不參選特首,由於本人恨國恨港,所以在投票時,也將會投票給恨國恨港,或有潛質由愛變恨,乃至賣國賣港的候選人。是故,政府應否進一步立法,將恨國恨港的市民,剔除出選民名冊?
四、最後,本人現在恨國恨港,但不擔保有一天,會忽然愛國愛港起來,假設我能夠當選特首,我在上任那一天,立即愛國愛港也可以,那一條怎樣的法例,一方面可以杜絕恨國恨港人士參選甚至當選特首,又可以保障我忽然愛國的可能性?
五、最後之後,如果上術問題皆不能以立法形式解決,那麼像本人等恨港恨國市民,是否與聲稱「愛國愛港」人士一樣,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平等地享有特首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以上一些簡單的法律及法理問題,閣下一定有精準、簡潔、易明的答案,本人與其他恨港恨國的市民,急不及待,願 ‧ 聞 ‧ 其 ‧ 詳。
你的
恨港恨國香港市民
[註]《行政長官選舉條例》14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在不損害《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13(1)(c)條的原則下,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a) 是行政長官,並且是連續第二屆擔任行政長官;
(b) 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第2條所界定的司法人員;
(c) 是訂明公職人員;
(d)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被判定破產,而且並未根據該條例第30A或30B條獲解除破產;
(e) 持有不屬以下證件的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
(i)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發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ii) 《入境條例》(第115章)所指的身分證明書;或
(iii)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的主管當局發出,並授權持有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的任何入境證;
(f)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但—
(i) 既未服該刑罰或主管當局用以替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而
(ii) 亦未獲赦免;
(g)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h) 在提名日期前的5年內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i) 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ii)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行為或非法行為;
(iii)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iv) 為施行本段而訂立的《選管會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或
(i) 當其時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
本周港特政府宣佈開展政改諮詢,在過去兩天,不同官員在不同場合,都常常提及要落實普選,需要顧及法律及法理等問題。
例如昨日(12月5日)譚志源先生在出席電台節目後發表的「談話」中,提及「要落實普選,必須大家都要有一個共同的法律基礎,如果沒有一個共同的法律基礎,大家很難做到這件事。因為畢竟任何方案,都要用法律的形式制定,既然要以法律的形式制定普選的方案,就必須要依從相關的法律,而相關的法律一定是《基本法》。」
既然閣下現在是以「律政司司長」的頭銜,受公帑豢養,而公眾對於法律問題,一般都認為艱澀難解,所以冒昧致信,希望閣下能透過解答本人問題的機會,教育一下公眾《基本法》及其他關於落實普選的法律及法理問題,使政改諮詢事半功倍。
本人的問題是:我恨現在的香港,更恨現在的中國,但我是香港永久居民,請問我在法理上,有沒有資格參選特首?又有沒有資格在未來普選特首的選舉中投票?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普選特首而言,所依之法,當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現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第14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註],已規定了相關的情況,本人並無任何抵觸。然而,林鄭月娥女士卻表明,特首需要「愛國愛港」是非常明顯、「不言而喻」,故此,為符合特首需要「愛國愛港」的要求,在為2017年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時,是否必須要考慮下列技術問題:
一、在條例列明,像本人這樣明顯表明恨港恨國的香港永久居民,會喪失獲提名為特首候選人的資格?
二、又或者通過訂立新法,規定如恨國恨港的香港永久居民取得特首參選表格,即屬刑事罪行?
三、就算本人不參選特首,由於本人恨國恨港,所以在投票時,也將會投票給恨國恨港,或有潛質由愛變恨,乃至賣國賣港的候選人。是故,政府應否進一步立法,將恨國恨港的市民,剔除出選民名冊?
四、最後,本人現在恨國恨港,但不擔保有一天,會忽然愛國愛港起來,假設我能夠當選特首,我在上任那一天,立即愛國愛港也可以,那一條怎樣的法例,一方面可以杜絕恨國恨港人士參選甚至當選特首,又可以保障我忽然愛國的可能性?
五、最後之後,如果上術問題皆不能以立法形式解決,那麼像本人等恨港恨國市民,是否與聲稱「愛國愛港」人士一樣,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平等地享有特首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以上一些簡單的法律及法理問題,閣下一定有精準、簡潔、易明的答案,本人與其他恨港恨國的市民,急不及待,願 ‧ 聞 ‧ 其 ‧ 詳。
你的
恨港恨國香港市民
[註]《行政長官選舉條例》14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在不損害《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13(1)(c)條的原則下,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a) 是行政長官,並且是連續第二屆擔任行政長官;
(b) 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第2條所界定的司法人員;
(c) 是訂明公職人員;
(d)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被判定破產,而且並未根據該條例第30A或30B條獲解除破產;
(e) 持有不屬以下證件的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
(i)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發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ii) 《入境條例》(第115章)所指的身分證明書;或
(iii)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的主管當局發出,並授權持有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的任何入境證;
(f)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但—
(i) 既未服該刑罰或主管當局用以替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而
(ii) 亦未獲赦免;
(g)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h) 在提名日期前的5年內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i) 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ii)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行為或非法行為;
(iii)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iv) 為施行本段而訂立的《選管會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或
(i) 當其時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
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無論李飛說什麼 公民提名照堅持
李飛突然訪港,如果將之與剛舉行之三中全會聯繫起來,很容易讓人得出一個結論,即李飛此行是來宣示中共領導層對香港普選的決策。而林鄭亦終於交待政改諮詢將會在下月開始,亦像是梁班子收到中共中央的耳面提命後,終於對諮詢的範圍知所悉從,可以按本子辦事了。
就算沒有上述一系列的分析或揣測,眾多評論業已指出,習近平上台後內地政治氣候已逐步邁向極左路線,在香港的普選問題上也將不會手軟。其實去問任何一個對政治有基本認識的香港人,都會認同共產黨會主動給予特首公民提名的機會等同於零,如果李飛現在代表北京一槌定音,是否繼續爭取公民提名,必定成為分化反對派和佔中運動的導火線。
面對這個形勢,就如標題所言,我認為仍然應該堅持公民提名。
首先,以爭取「泛民」入閘為底線的「泛民」人士,皆以務實作為理由,潛台詞是共產黨不會接受公民提名,但好像很少人指出另一個政治現實,就是反對派在立法會內的否決權,根本並不存在。否決權作為談判籌碼,必須要反對派27人綑綁投票,但一來並沒有任何機制使27人服從紀律,二來經歷2010年政改方案民主黨及民協脫隊之後「泛民」之間已無互信,三來已經有人自行與北京「溝通」,北京要找五票個別擊破,只是時間問題。換句話說,北京根本夠票在立法會內通過任何方案,既是如此,我們討論任何中間方案,也已經沒有意義。如不舉手投降,去選擇抗爭的話,那不計成敗,堅持「理想」中的公民提名,對號召群眾抗爭而言,是最具道德感染力。
再者,既然佔中作為抗爭的目的而非手段,運動應該已最簡單易明的信息去傳播,公民提名「三個字」,當比真‧普聯的ABC學者建議方案更容易為大眾理解。現在去討論各個中間方案,對大眾而言不單信息混亂,反對派之間很容易因為各方案的細節而先吵起來。須知道沒有佔中,或者佔中人少而迅速瓦解,是根本沒有令共產黨讓步的誘因,也就是說,佔中成事,才會有中間方案出現的機會,如何取捨,是那時候的問題,現在去討論火星有沒有水源供人類生存,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認識近代歷史的人,都會知道中共每逢談判,總會先定下原則,說那些原則不容談判或討論,要先認同那些原則,其實等同認輸。是故,你慢慢跟共產黨談什麼是提名委員會,什麼是民主程序,只會一再被愚弄。須知道中共從來不是依法治國,今天它說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但到真的有需要時,它自然也可以將公民提名解釋成符合基本法。我認為以上我所說的,都已經被許多人說過很多遍,並非什麼獨到的見解,但在今日的香港,常識好像已變得稀缺,我祈求盡我所能去整理和表達,尤其是當梁振英不斷掏空社會辯論的內容甚至動機時,我們更加要堅持繼續說理,給我們身邊的人,和香港的下一代。
就算沒有上述一系列的分析或揣測,眾多評論業已指出,習近平上台後內地政治氣候已逐步邁向極左路線,在香港的普選問題上也將不會手軟。其實去問任何一個對政治有基本認識的香港人,都會認同共產黨會主動給予特首公民提名的機會等同於零,如果李飛現在代表北京一槌定音,是否繼續爭取公民提名,必定成為分化反對派和佔中運動的導火線。
面對這個形勢,就如標題所言,我認為仍然應該堅持公民提名。
首先,以爭取「泛民」入閘為底線的「泛民」人士,皆以務實作為理由,潛台詞是共產黨不會接受公民提名,但好像很少人指出另一個政治現實,就是反對派在立法會內的否決權,根本並不存在。否決權作為談判籌碼,必須要反對派27人綑綁投票,但一來並沒有任何機制使27人服從紀律,二來經歷2010年政改方案民主黨及民協脫隊之後「泛民」之間已無互信,三來已經有人自行與北京「溝通」,北京要找五票個別擊破,只是時間問題。換句話說,北京根本夠票在立法會內通過任何方案,既是如此,我們討論任何中間方案,也已經沒有意義。如不舉手投降,去選擇抗爭的話,那不計成敗,堅持「理想」中的公民提名,對號召群眾抗爭而言,是最具道德感染力。
再者,既然佔中作為抗爭的目的而非手段,運動應該已最簡單易明的信息去傳播,公民提名「三個字」,當比真‧普聯的ABC學者建議方案更容易為大眾理解。現在去討論各個中間方案,對大眾而言不單信息混亂,反對派之間很容易因為各方案的細節而先吵起來。須知道沒有佔中,或者佔中人少而迅速瓦解,是根本沒有令共產黨讓步的誘因,也就是說,佔中成事,才會有中間方案出現的機會,如何取捨,是那時候的問題,現在去討論火星有沒有水源供人類生存,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認識近代歷史的人,都會知道中共每逢談判,總會先定下原則,說那些原則不容談判或討論,要先認同那些原則,其實等同認輸。是故,你慢慢跟共產黨談什麼是提名委員會,什麼是民主程序,只會一再被愚弄。須知道中共從來不是依法治國,今天它說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但到真的有需要時,它自然也可以將公民提名解釋成符合基本法。我認為以上我所說的,都已經被許多人說過很多遍,並非什麼獨到的見解,但在今日的香港,常識好像已變得稀缺,我祈求盡我所能去整理和表達,尤其是當梁振英不斷掏空社會辯論的內容甚至動機時,我們更加要堅持繼續說理,給我們身邊的人,和香港的下一代。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香港加入中華民國的理據
近日港人在台灣報章登廣告,大公文匯比低級更低級的打手, 立即將之扣上「港獨」帽子。 莫說主流民意不會相信這種文革式的指控,多得梁振英的「紅」與「 黑」治港大法,今時今日講「港獨」, 可能更符合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所言的「創新思維」: 面對香港社會的文明和法治被蠶食殆盡, 而無望透過普選建立具有政治倫理的政府, 改易主權就是港人必須思考的命題。
身為中聯辦的宣傳文體部部長, 而不知何時也成為樹仁大學客座教授的郝鐵川,上月曾於報章撰文, 大言相駭《香港無權獨立行使「民族自決權」》( 刊於2013年8月10日《明報》), 卻被知名博客蕭少滔迅即踢爆錯引聯合國文件(見《聯合國怎樣看「 自決權」》;2013年8月19日「輔仁媒體」), 郝客座教授致今也沒有撰文反駁,看來是默認錯誤,獻醜不如藏拙。 這點自知之明,是當今中共各級幹部當中所罕見的,值得讚賞。
為表示對郝客座的敬意,我就以他的立論為基礎,嘗試提出「 創新思維」。郝客座在文章中表示「國際法不承認『民族分離』, 根本原因是『分離』與聯合國的宗旨和目的相違背, 與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相對立。」總而言之,就是香港不能「 分離」祖國。但香港就只有一個「祖國」嗎? 香港的主權為何一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可以是中華民國?
大家不要以為這是天方夜譚。自馬英九於2008年當選, 前總理溫家寶已經明確表示,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 甚麼也可以談。那麼香港歸入中華民國管轄,為甚麼不能談? 中華民國在李登輝主政後,到現在曾作出七次修憲, 將有效實施統治的地區,即自由中國地區,定義為臺、澎、金、馬。 港人大可要求民國政府再增修憲法,讓香港加入自由中國。 香港可是現任民國政府總統的出生地呢, 在中華民國之治下建立香港市,可謂順理成章。就算不建市, 於中華民國憲政內,縣長也是普選產生的;作為「香港縣」, 港人能享有的自主性,也比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區好得多。 更重要的是,港人除了可以直選香港市或者香港縣的首長外, 還可以直選中華民國的總統?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何時可以給港人直選國家主席?
所以敢問郝客座以及張主任, 港人為何不可在沒有分裂祖國的前提下,選擇將主權歸於中華民國? 難道你們反對「九二共識」?反對包含臺、澎、金、 馬的自由中國地區是中國的一部份?我建議我們應該再次在台灣報章登廣告, 懇請台灣同胞支持接納香港成為中華民國的一部份,結合力量, 對抗大陸化。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帶上護照去佔中
周融連日來為「幫港」而出聲,結果看似為佔中稍提升支持人數, 例如他預言佔中發生會使樓價跌兩成, 我認識許多三十前後的專業人士,聽完之後都非常雀躍, 由觀望變為積極考慮投身佔中運動。周融最近又拋出「 佔中發生就離開香港」的論調, 也很大程度鼓舞了佔中參與者的士氣。
只是話說回來,就事論事,周融等人之所以要為沉默多數發聲, 當是一副共赴港難誠動天地的心腸, 卻原來其口中所謂的大難一到即各自飛,留下港人歷劫, 那又如何當得起推動沉默大多數發聲的初衷?然則「幫港」的英譯為 Silent Majority Hong Kong,簡稱 SM‧HK,這是否屬西諺云之佛洛依德說漏嘴, 反映他們潛意識期許中共跟他們(港人)應存在某種S與M的關係, 筆者才疏,未能判斷,看來要請城中才子(如陶傑)好好分析, 開我等市民之民智也。
早前國教家長關注組召集人陳惜姿撰文,文章題為〈驪歌再唱〉, 指出身邊許多友人,此刻眼見香港前途黯淡,不得不認真考慮移民, 上世紀九十年代移民潮之歌看會再次奏起。 也許那些港人計劃移民的動機,與周融不盡相同,但客觀效果, 也是丟下香港這個死局,讓香港大多數沉默且「貧賤不能移──民」 的港人承受。
當然,每個人也有選擇自己安身立命之地的權利, 我自己也是當年千萬家庭移民的其中一份子, 中學時期被送往加拿大,唱了當地國歌宣誓效忠英女皇, 看來我沒有什麼資格指責別人移民的決定。然而,佔中如果發生, 我卻會袋好護照走進中環,被捕之時,會立即要求領事館介入, 好讓外國勢力積極干預中國內政。相對於退無可退的港人, 我這種擁有外國國藉有後路可走少數,是否更應該走出來站在最前, 嘗試在挽救這個亂局而獻一點微力?在驪歌再唱的今天,會有多少有外國護照的港人,能與我一起組織「外國公民佔中連隊」,我期待著。
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致高永文、張炳良及陸恭蕙的公開信
高永文先生、張炳良先生、陸恭蕙女士:
我不知道當今的政府高官們,會否一如董建華當年一樣,每朝只看文匯大公的剪報。但如三位有感於需要掌握民情,而至少每日抽空在網上瀏覽一下各大報章雜誌的標題,你們應該都知道,梁振英動員黑社會為自己造勢,已是社會的公論。對此,市民沒有聽到過雄辯滔滔自命正義的周融等反佔中諸君,有過片言隻字的評論,而你們三位,又可否對大眾說說感受?
三位的履歷和過往言行,小學生上維基百科也能查得到,是故我無須在此長篇大論,來佐證三位加入政府非因權金的引誘而是有所抱負。這也許跟民主黨兩任主席提出「入閘就得」的「普選」定義,思維如出一轍──只要有個憑良心做人的泛民去到那個位置,縱是以後不能再講六四劉曉波李旺陽,卻能換來全民退保和回購領匯兩隧,划算。只是,梁振英以過橋抽板聞名於世,當初為拉攏三位上熱廚房所作的許諾,現今可兌現了多少?
退而求其次,在這北風南漸,各個範疇的上位者都開始奉行「中國模式」的大趨勢下,只要有好人在建制也爬到上那些位置,也就能利用高位的權限,當反智盲動的指令不斷壓下時,頂得幾多得幾多。我不知道三位在現時的崗位上,已經為市民化解多少次更不堪入目的齊心式大躍進,但我很希望事實真的如此,因為我實在不願見到「卿本佳人,奈何作賊」作為你們日後人生的註腳。
尤其是你們本身都是學有專精,然後在各自的領域幹出一番成績,才得到社會菁英的期許;另一邊廂,竊登大寶站在你們頭上的那物體及其粉,他們所能獲得現在的社會地位,靠的卻是沒有底線。在陳茂波因囤地再出事的頭幾天,臉書上許多人張貼數年前〈壹週刊〉題為《爬上了,又如何》的陳茂波專訪。專訪中,陳茂波大概想描述他從貧窮小伙子如何勤奮上進而脫貧進身上流的經歷,但他憶述往事的坦誠,卻只讓人感到恐怖:「我眼裡只有錢 ,住木屋,沒廁所,去公廁途中別人用一毫子引誘我帶白粉,我答允。」又提到他不敢得罪太太,因為要依賴太太看英文會議紀錄,看來伴侶至親,在他眼中,也是工具,於是日後用「太太的家人」經營劏房轉移資產,也就順理成章了。看過這篇訪問,我終於明白在香港許許多多沒有被認定為成功的賢達長輩,不是他們的才具有所不及,而是因為他們做人還有底線,未夠不擇手段,所以才沒有更上一層樓。物以類聚,故梁營人馬接連出事,毫不出奇,但三位在這個政府首長唱紅又唱黑的今天,會否為尊嚴與其群分?
邦無道則隱,是的,我懇請你們辭職,但理由不是引咎,而是為香港黯淡的前景點上一盞燈。你們這刻的辭職,將會是光榮的。我不相信留在這個由西環垂簾的政府內,還有力挽狂瀾的機會,倒不如代表市民莊嚴宣佈,香港人還有底線。如果有人問我,你們的位置由更赤紅暗黑的梁粉替補,豈不更糟?我相信由梁志祥、上海仔和陳淨心接替你們之際,三位會像戴耀廷一樣,安靜地走在中環及香港的十字路口上。
市民
楊繼昌 謹啟
楊繼昌 謹啟
2013年8月10日 星期六
陳雲‧民主黨‧提名權‧連橫計
劉慧卿與何俊仁相繼拋出當初李柱銘收回的「底線方案」,而早前林煥光以「私人身份」和他們會面,而張文光到前港督府又吃過梁振英親手栽種的茄子,幾件事情之間有否因果關係,有待傳媒在這個周末發掘。但當何劉二者皆成為網絡上的是日菊花之際,反而令我重新思考早前使我疑一惑的謎題。
與黃毓民及其熱血系統合流的陳雲,在書展期間接受訪問,忽然提出「提名委員會最合理的是由全體立法會議員擔任」的主張。要知道黃毓民是以提名委員會有違「全民制憲」原則,作為退出「人民力量」的導火線,陳雲反拋出上述主張,實在耐人尋味。而在昨日何俊仁在信報的專訪刊登後,陳雲更再次撰文,表明「不採取好民提名的方法......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由全體立法會議員組成」。陳雲口中所一直撻伐的那阻擾香港普選的真正罪人的美帝代辦的賣港港奸民主黨,卻與陳雲「不採取?公民提名」的主張有所互通,我開始思索背後有否相互聯繫的線索。
我開始推想,如果以立法會提名特首,如何能夠符合中共的目標, 即是在一個可控的情況下選出特首?當我讀到陳雲寫道: 「最好是等待二〇一六年立法會改選之 後,用當選的議員組成選舉委員會。即使二〇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 功能組別仍在......」情形開始清晰了── 留意陳雲寫的是選舉委員會,不是提名委員會! 如果仍然是小圈子選舉,那又如何至少在字面上符合普選的定義? 有一個辦法可以做到:規定特首必須由直選的立法會議員出任! 換句話說,不會設立特首選舉,市民只能選立法會, 然後由立法會議員間互選出特首,亦即行英式的內閣制選舉。 列名特首必須由直選議員出任,那這個特首從提名到當選, 都可完全符合普選的定義了!但由於有先在2017普選特首、 再於2020普選立法會的原則規限, 2016就不必廢除功能組別,於是建制派仍 然是立法會內的多數,變相中央就可以直接欽點2017的特首! 而按去年立法會配票的成功經驗,要送一個中共欽定的Prime Minister入議會(到時特首作為北京在港的 首僕也是名實相符),就算這個人毫無地區 人脈甚至選舉經驗,也是毫無難度(如謝偉俊)。
而通過這個方案,必須要有手握五票的民主黨參與。今屆立法會三分二通過政改要47票。所謂「建制派」有43人,減去不投票的曾主席,就是42人。42+5,條數清楚不過。民主黨為何要支持這方案?他們有堂堂正正的理由。民主黨可以說成功爭取到雙普選路線圖,只要2020廢除功能組別,雙普選便真正來臨了,而他們現在的底線是「微調提名委員會組成」,如果2016提名特首的是由一半經直選產生的立法會擔當,民主黨也可以用大幅民主化提名機制來邀功。而最重要的是,在內閣制之下,議員可以名正言順被邀入閣當部長,到時將一兩個位置留座予民主黨絕無問題(如張文光做教育部長)。去到決定2020立法會的普選辦法時,中共當然可以關人:一是中聯辦種夠票,配以改劃選舉,保證建制派過半而全面直選,未種夠票也可以繼續在普選的定義耍花樣,保留功能組別有備無患,再者即管讓你反對派否決方案,但特首已經是「直選」產生......總之,就是冇得輸。
夠厲害吧,但這連橫計還有一個最毒辣的效果──瓦解佔中。試問提出這個實行內閣制普選的願景,反對派可有反駁的理論嗎?如果反對派接受了這個前設,則爭取真普選的戰場,將後移至諮詢2020政改的時候,那麼明年就沒有佔中的迫切性了。這個一箭三雕的計謀,一可解決普選爭議,二可繼續欽點特首,三可瓦解佔中,你是中共,你有不採納的理由嗎?而計成之日,陳雲成為國師,也就當之無愧了。當然,這是我的大膽假設,至於小心求證,就要求諸於野了。只是,當大家繼續追剿民主黨的同時,可別忘記招呼陳雲喔。
與黃毓民及其熱血系統合流的陳雲,在書展期間接受訪問,忽然提出「提名委員會最合理的是由全體立法會議員擔任」的主張。要知道黃毓民是以提名委員會有違「全民制憲」原則,作為退出「人民力量」的導火線,陳雲反拋出上述主張,實在耐人尋味。而在昨日何俊仁在信報的專訪刊登後,陳雲更再次撰文,表明「不採取好民提名的方法......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由全體立法會議員組成」。陳雲口中所一直撻伐的那阻擾香港普選的真正罪人的美帝代辦的賣港港奸民主黨,卻與陳雲「不採取?公民提名」的主張有所互通,我開始思索背後有否相互聯繫的線索。
我開始推想,如果以立法會提名特首,如何能夠符合中共的目標,
而通過這個方案,必須要有手握五票的民主黨參與。今屆立法會三分二通過政改要47票。所謂「建制派」有43人,減去不投票的曾主席,就是42人。42+5,條數清楚不過。民主黨為何要支持這方案?他們有堂堂正正的理由。民主黨可以說成功爭取到雙普選路線圖,只要2020廢除功能組別,雙普選便真正來臨了,而他們現在的底線是「微調提名委員會組成」,如果2016提名特首的是由一半經直選產生的立法會擔當,民主黨也可以用大幅民主化提名機制來邀功。而最重要的是,在內閣制之下,議員可以名正言順被邀入閣當部長,到時將一兩個位置留座予民主黨絕無問題(如張文光做教育部長)。去到決定2020立法會的普選辦法時,中共當然可以關人:一是中聯辦種夠票,配以改劃選舉,保證建制派過半而全面直選,未種夠票也可以繼續在普選的定義耍花樣,保留功能組別有備無患,再者即管讓你反對派否決方案,但特首已經是「直選」產生......總之,就是冇得輸。
夠厲害吧,但這連橫計還有一個最毒辣的效果──瓦解佔中。試問提出這個實行內閣制普選的願景,反對派可有反駁的理論嗎?如果反對派接受了這個前設,則爭取真普選的戰場,將後移至諮詢2020政改的時候,那麼明年就沒有佔中的迫切性了。這個一箭三雕的計謀,一可解決普選爭議,二可繼續欽點特首,三可瓦解佔中,你是中共,你有不採納的理由嗎?而計成之日,陳雲成為國師,也就當之無愧了。當然,這是我的大膽假設,至於小心求證,就要求諸於野了。只是,當大家繼續追剿民主黨的同時,可別忘記招呼陳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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