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恨國恨港人士的被選舉權與投票權

袁國強先生:

本周港特政府宣佈開展政改諮詢,在過去兩天,不同官員在不同場合,都常常提及要落實普選,需要顧及法律及法理等問題。

例如昨日(12月5日)譚志源先生在出席電台節目後發表的「談話」中,提及「要落實普選,必須大家都要有一個共同的法律基礎,如果沒有一個共同的法律基礎,大家很難做到這件事。因為畢竟任何方案,都要用法律的形式制定,既然要以法律的形式制定普選的方案,就必須要依從相關的法律,而相關的法律一定是《基本法》。」

既然閣下現在是以「律政司司長」的頭銜,受公帑豢養,而公眾對於法律問題,一般都認為艱澀難解,所以冒昧致信,希望閣下能透過解答本人問題的機會,教育一下公眾《基本法》及其他關於落實普選的法律及法理問題,使政改諮詢事半功倍。

本人的問題是:我恨現在的香港,更恨現在的中國,但我是香港永久居民,請問我在法理上,有沒有資格參選特首?又有沒有資格在未來普選特首的選舉中投票?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普選特首而言,所依之法,當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現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第14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註],已規定了相關的情況,本人並無任何抵觸。然而,林鄭月娥女士卻表明,特首需要「愛國愛港」是非常明顯、「不言而喻」,故此,為符合特首需要「愛國愛港」的要求,在為2017年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時,是否必須要考慮下列技術問題:

一、在條例列明,像本人這樣明顯表明恨港恨國的香港永久居民,會喪失獲提名為特首候選人的資格?

二、又或者通過訂立新法,規定如恨國恨港的香港永久居民取得特首參選表格,即屬刑事罪行?

三、就算本人不參選特首,由於本人恨國恨港,所以在投票時,也將會投票給恨國恨港,或有潛質由愛變恨,乃至賣國賣港的候選人。是故,政府應否進一步立法,將恨國恨港的市民,剔除出選民名冊?

四、最後,本人現在恨國恨港,但不擔保有一天,會忽然愛國愛港起來,假設我能夠當選特首,我在上任那一天,立即愛國愛港也可以,那一條怎樣的法例,一方面可以杜絕恨國恨港人士參選甚至當選特首,又可以保障我忽然愛國的可能性?

五、最後之後,如果上術問題皆不能以立法形式解決,那麼像本人等恨港恨國市民,是否與聲稱「愛國愛港」人士一樣,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平等地享有特首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以上一些簡單的法律及法理問題,閣下一定有精準、簡潔、易明的答案,本人與其他恨港恨國的市民,急不及待,願 ‧ 聞 ‧ 其 ‧ 詳。

你的

恨港恨國香港市民



[註]《行政長官選舉條例》14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在不損害《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13(1)(c)條的原則下,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a) 是行政長官,並且是連續第二屆擔任行政長官;
(b) 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第2條所界定的司法人員;
(c) 是訂明公職人員;
(d)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被判定破產,而且並未根據該條例第30A或30B條獲解除破產;
(e) 持有不屬以下證件的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
(i)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發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ii) 《入境條例》(第115章)所指的身分證明書;或
(iii)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的主管當局發出,並授權持有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的任何入境證;
(f)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但—
(i) 既未服該刑罰或主管當局用以替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而
(ii) 亦未獲赦免;
(g)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h) 在提名日期前的5年內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i) 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ii)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行為或非法行為;
(iii)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iv) 為施行本段而訂立的《選管會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或
(i) 當其時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