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冤假錯案

長毛與兩名學聯代表因「衝擊」科學館替補機制論壇而被判監,是執法部門選擇性檢控的明顯例證,也反映我們一直相信的香港法治不過是一場虛幻。

當日衝門的是一眾「V煞人」,那是從新聞片清晰可見的事實,但警方無力「緝兇」,將「刑事毀壞」的帳記在長毛等人頭上,而裁判官卻可以漠視基本事實,甚至在判詞中無中生有,指眾人與職員角力,從而論證他們「漠視他人人身安全」,其邏輯與內地法院判決趙連海「尋釁滋事」的邏輯恐怕相去不遠。

另外判詞當中又指長毛是事件的「領導者」,這也使人失笑。筆者不只一次在遊行期間,見證每當警方無端阻止遊行人士前進之際,長毛即呼籲同行者冷靜及向警方交涉,這時候每每有示威者(多數為年輕人)高喊「 長毛你有甚麼資格代表我」。今時今日的示威場合,參與的群眾可說「品流複雜」,互不統屬,尤其今次另一被告黃洋達所屬的「人民力量」,與長毛任主席的社民連更一直是火星撞地球,裁判官相信長毛可以領導所有示威群眾並組織行動,實在太沒有時事通識了。

再者,長毛等人進場逗留近半小時,林瑞麟局長只不過避入後台,連價值數十萬金撈手錶也放心留在台上,更沒有報警求助,證明林瑞麟從未覺得長毛等人會威脅他人身以至財產的安全,如此又如何構成「擾亂公眾秩序」呢?

區域法院沒有陪審員,斷案全乎裁判官一念之間。如果遇著一些以社會菁英自詡,卻對社會真實情況缺乏認知的「釘官」,一開始就認定「你犯法,所以你是人渣」,那末法律還有甚麼公正可以?

同日還有一單關於示威的案件宣判,那是去年三月六日警方一次過拘捕過百名示威者,最終卻只包括陶君行在內的四個人被起訴,罪名是協助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首先,非法集結的相關罪名,從來都是為打擊三合會活動,那是賦予警方權力,在社團之間準備毆鬥之前,就能以非法集結罪阻止毆鬥發生。用此罪名控告示威者,已經是聞所未聞。再者,當晚陶君行在鏡頭面前,呼籲示威人士離開,卻遭到示威人士咒罵,現在卻被控告「協助組織非法集會」,那真是冤哉枉也。

人人都懂得說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但從判決示威者的個案,我們竟然發現內地「冤、假、錯案」的影子。看著警方執法偏私,法官枉判,香港是否真的擁有大家心目中的「法治」水平,值得港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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